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人員受檢察長之指揮。
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5條,人事室、會計室及統計室的人員需服從檢察長的指揮。這表示這些部門的人員必須遵從檢察長的指示和命令。例如,如果檢察長要求人事室進行某項特定工作或者給予特定指導,人事室的人員必須按照檢察長的指示執行。同樣地,會計室和統計室的人員也必須服從檢察長的命令,並依照其指示執行相關工作。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