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3條有以下兩項規定: 1. 法警長指揮監督所屬法警辦理有關法警事務:根據此規定,法警長(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的負責人)有權指揮監督所屬的法警(檢察官助理或行政人員)處理有關法警事務。這意味著法警長負責掌握並監督法警的工作。例如,法警長可以指派法警參與特定案件的調查工作,並要求他們履行相關職責。 2. 副法警長襄助法警長執行職務:根據此規定,副法警長(高等檢察署檢察分署的副負責人)協助法警長執行職務。這表示副法警長是法警長的助手,負責協助處理相關事務。例如,副法警長可能負責監督某些法警的工作,並協調他們的行動,以確保順利執行任務。 以上解釋根據《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處務規程》第63條的文字內容。根據這些規定,法警長和副法警長在高等檢察署及其檢察分署的運作中扮演著重要角色,以確保法警的工作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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