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第10條,測謊完成後,測謊人員及測謊機關應製作測謊報告書,並函告原委託的地方檢察署或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測謊報告書應包括測謊的時間、地點、使用的技術、結果和實施過程所獲得的資訊,並附上測謊圖譜和測謊人員的資歷表。測謊人員或測謊機關因職務知悉與測謊結果有關的秘密和個人資料,不得洩漏。家庭維護人經報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的同意,可以在社區監督輔導網絡會議中提供測謊結果,供性侵害防治中心、身心治療、輔導教育執行人員或警察機關參考。 參考資料: 《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施行細則》。中華民國法務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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