測謊人員依專業判斷,認為不宜實施測謊時,應即通知觀護人。受測人拒絕接受測謊時,亦同。
根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9條的規定,當測謊人員在專業判斷下認為不宜進行測謊時,應立即通知觀護人。另外,如果受測人拒絕接受測謊,也應同樣通知觀護人。 這項規定的目的是保護受測人的權益,確保測謊過程的適當進行。如果測謊人員認為受測人可能無法承受測試過程的壓力或其他原因不適合進行測謊,就應該立即通知觀護人,以保護受測人的權益。同樣地,如果受測人明確拒絕接受測謊,也必須通知觀護人,確保受測人的意願受到尊重。 可參考資料:法務部司法院「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 範例:假設在進行性侵害犯罪案件的測謊過程中,測謊人員觀察到受測人出現明顯的情緒不穩定,可能無法承受進一步的測謊。根據第9條的規定,測謊人員應立即通知觀護人,以確保受測人的權益得到適當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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