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8條的規定,有以下兩點注意事項: 1. 測謊人員於受理委託後應即排定測謊日期並通知原委託機關,由原委託機關通知受測人前往指定地點接受測謊。 這表示在接到測謊委託後,測謊人員必須立即安排測謊日期,並將此消息通知原委託機關。接著原委託機關負責通知受測人前往指定地點進行測謊。 2. 測謊人員於實施測謊前後,得與觀護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執行人員交換意見,並就受測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這表示在測謊人員在執行測謊前後,可以和觀護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執行人員進行討論和交換意見。同時,他們也必須在測謊過程中,對受測人有利和不利之情形都要注意到。此意思是希望測謊人員能夠全面了解受測人的狀況,以提供更準確的測謊結果。 以上的解釋是根據該法條的規定,並參考「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作為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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