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委託測謊時,應檢附下列資料,供測謊人員或測謊機關(構)參考: 一、受測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居住處所、學歷、職業、身心狀況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二、執行保護管束資料。 三、受測人之相關評估、治療資料。 四、其他必要之參考資料。
根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第7條,當地方檢察署或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委託測謊時,需要檢附以下資料供測謊人員或測謊機關參考: 1. 受測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居住處所、學歷、職業、身心狀況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 2. 執行保護管束的相關資料。 3. 受測人的相關評估和治療資料。 4. 其他必要的參考資料。 根據上述資料,該法規要求在進行測謊時提供相關的受測人資料、執行保護管束的資料、相關評估和治療資料以及其他必要的參考資料。這些資料的提供可以幫助測謊人員或測謊機關進行測試並作出正確的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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