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護人經綜合保護管束執行情形、矯正機關、性侵害防治中心評估、治療或警察機關查訪等相關資料,認有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之加害人實施測謊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軍事檢察官許可,施以測謊。
根據所提供的文本資料,並未包含《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測謊實施辦法》相關內容,無法針對第4條進行逐條釋義。因此,無法提供相關參考資料或舉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