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根據裁判法院的解釋,該法條的主要內容涉及當地方檢察署或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發現監測尿液檢體判定結果異常時,應通知受委託檢驗機關(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理。而受委託檢驗機關(構)在接獲通知後,需要查明異常的原因,並以書面方式回覆。如果異常是由於檢驗技術或方法失誤所致,該機關應重新檢驗該批尿液檢體。 這些資料來自台灣裁判書庫中的相關判決書及法律解釋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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