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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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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裁判法院的解釋,該法條的主要內容涉及當地方檢察署或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發現監測尿液檢體判定結果異常時,應通知受委託檢驗機關(構)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處理。而受委託檢驗機關(構)在接獲通知後,需要查明異常的原因,並以書面方式回覆。如果異常是由於檢驗技術或方法失誤所致,該機關應重新檢驗該批尿液檢體。 這些資料來自台灣裁判書庫中的相關判決書及法律解釋文件。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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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