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檢察署對於檢驗機關(構)之檢驗結果有疑義時,得要求原受委託檢驗機關(構)重新檢驗,或送其他檢驗機關(構)檢驗。
根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13條的規定,可以解釋如下: 1. 根據該條第1款,地方檢察署和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必須以盲績效監測檢體的方式來監督受委託檢驗機關的檢驗品質。這意味著他們需要以一種盲目的方式投入檢體,並評估檢驗結果的準確性。 2. 第2款規定,當地方檢察署和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將檢體送往新的受委託檢驗機關時,前三個月必須包括至少佔總檢體數百分之三以上的盲績效監測檢體;而三個月後送驗的檢體則必須佔百分之一以上的盲績效監測檢體。這樣的要求旨在確保新的檢驗機關能夠維持檢驗結果的品質。 3. 根據第3款的規定,盲績效監測檢體中,百分之八十應該是陰性檢體,而百分之二十應該是陽性檢體。陽性尿液檢體的待測藥物濃度應該介於指定閾值的1.5倍至2倍之間,並且結果的判定以陽性或陰性為主。這樣的規定旨在提高檢驗的精確性和可靠性。 以上解釋參考了《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的相關內容,並根據該法規的內容提供了相關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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