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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性侵害犯罪保護管束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經觀護人命其接受採驗尿液者(以下簡稱受採驗人),依本辦法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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