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經觀護人命其接受採驗尿液者(以下簡稱受採驗人),依本辦法規定。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2條】規定當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有事實可疑為施用毒品時,觀護人可以命令該加害人接受尿液採驗。根據這個規定,當有相關懷疑時,觀護人可以要求加害人進行尿液檢測。 依據最新的參考資料,這個規定可參考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2條,該條文明確定義了「觀護人」為依法指定的人,負責照顧加害人的利益和權益。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