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以上提供的法規資訊,法律系教授應針對以下法規進行逐條解釋: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3 條: 1.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辦理尿液採驗事務,應備置必要器材及設備之採尿室,並指派專人辦理。 根據這條法規,地方檢察署和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辦理尿液採驗事務時,需要提供必要的器材和設備,並指派專人負責。 2. 地方檢察署、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於必要時,得將尿液採驗業務委託其他機關(構)或團體辦理。 根據這條法規,在必要的情況下,地方檢察署和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有權將尿液採驗業務委託給其他機關或團體來執行。 儘管在提供的上下文中並沒有直接涉及這條法規,但可以理解,這條法規是為了清楚規定地方檢察署和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辦理尿液採驗時應該遵循的程序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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