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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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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尿人員因職務知悉與檢驗有關之秘密及個人資料,不得洩漏。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供的法律資料,關於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6條,根據這項規定,採尿人員在履行工作職責時得知與檢驗有關之秘密及個人資料,有義務保密,不得洩漏。這樣的保密義務是為了保護當事人的隱私權及個人資料。 參考資料: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 個人資料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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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6 條規定:「採尿人員因職務知悉與檢驗有關之秘密及個人資料,不得洩漏。」(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