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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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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參考資料中列舉的法規,對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採驗尿液程序,可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5 條及其相關實施辦法。 根據該實施辦法第 5 條,當受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進行採驗,以保障受採驗人的隱私權。這是為了維護基本權利,尊重受採驗人的尊嚴與隱私。 例如,假設有一名女性被指控性侵害犯罪並被要求採驗尿液,根據這項法規,執行該採驗的人員應該是一名女性,以確保程序的公平性和尊重被採驗人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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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5 條規定:「受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