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採驗其尿液。
依據參考資料中列舉的法規,對於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的採驗尿液程序,可參考「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5 條及其相關實施辦法。 根據該實施辦法第 5 條,當受採驗人為女性時,應指定女性人員進行採驗,以保障受採驗人的隱私權。這是為了維護基本權利,尊重受採驗人的尊嚴與隱私。 例如,假設有一名女性被指控性侵害犯罪並被要求採驗尿液,根據這項法規,執行該採驗的人員應該是一名女性,以確保程序的公平性和尊重被採驗人的權益。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