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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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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觀護人經綜合參考受監控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情形、警察機關查訪紀錄、執行監控之成效及其他相關資料,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停止科技設備監控之執行。
  2. 2.停止執行後,如經觀護人評估仍有繼續執行之必要者,得報請檢察官許可繼續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據「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14條的規定,觀護人在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可以綜合考慮受監控人的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情形、警察機關的查訪紀錄、執行監控的成效以及其他相關資料,如果認為沒有繼續執行監控的必要,可以向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報請許可停止科技設備監控的執行。而在停止執行後,如果觀護人評估後認為仍有繼續執行監控的必要,可以再次報請檢察官或軍事檢察官許可繼續執行。

  • 期間名詞
  • 停止執行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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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 14 條規定:「實施科技設備監控期間,觀護人經綜合參考受監控人身心治療或輔導教育實施情形、警察機關查訪紀錄、執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