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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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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遇有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之特殊緊急狀態,致違反第十一條應遵守之事項時,應於狀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檢附證明文件,以言詞或書面報告觀護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在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如果受監控人遇到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特殊緊急狀態,並違反了第11條應遵守的事項,受監控人應在狀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檢附證明文件,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觀護人報告。這意味著受監控人需要在特殊情況下及時通知觀護人,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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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 13 條規定:「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遇有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之特殊緊急狀態,致違反第十一條應遵守…」(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