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監控人於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遇有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之特殊緊急狀態,致違反第十一條應遵守之事項時,應於狀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檢附證明文件,以言詞或書面報告觀護人。
根據參考資料,「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13條規定,在受科技設備監控期間,如果受監控人遇到危及身體、生命、安全或其他特殊緊急狀態,並違反了第11條應遵守的事項,受監控人應在狀態發生之日起五日內,檢附證明文件,以言詞或書面方式向觀護人報告。這意味著受監控人需要在特殊情況下及時通知觀護人,並提供相應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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