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釋義】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 12 條: 1. 根據第12條的規定,地方檢察署和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應當裝置科技監控的訊號接收設備。這意味著這些機構應該配備設備來接收科技監控所產生的訊號。 2. 根據第12條的規定,當觀護人接收到異常的監控訊號或通報時,應該立即進行判讀和查證。如果他們認為受監控人已經脫離監控的場所、進入禁止接近的特定場所、接觸禁止接近的特定對象,或違反了前面條款中應遵守的規定,觀護人應采取適當的處理措施。必要時,他們可以請求警察機關的幫助。 3. 根據第12條的規定,如果觀護人認為受監控人已經違反了前面條款中列出的情況之一,觀護人可以在必要時通報警察機關和防治中心。所有相關機構和人員在接到通報後應根據各自的職權進行適當的處理。 4. 根據第12條的規定,地方檢察署應該指定法警,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應該指定值日人員來負責接收科技設備監控訊號,并在接收到異常監控訊號後立即通報觀護人。 【例子】 根據2021年生效的《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這項法規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害人免受性侵害加害人的再次侵害。例如,在一起性侵案件中,當加害人根據法院的判決被派出所付保護管束並裝置科技監控設備時,地方檢察署和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必須裝置訊號接收設備以接收監控訊號。觀護人接收到異常的監控訊號或通報後,必須立即判讀和查證,如果觀護人發現加害人已經脫離監控處所或進入禁止接近的特定場所,觀護人應採取適當的處理措施,並可以請求警察機關的協助。若觀護人認為加害人有違反付保護管束規定時,觀護人可以通報警察機關和防治中心,相關機關和人員接獲通報後應依職權進行適當處置。此外,地方檢察署應該指定法警,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則應指定值日人員負責接收科技設備監控訊號,並且在接獲異常訊號後立即通報觀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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