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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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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監控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指定之時間、地點接受科技監控設備之裝置、拆除。 二、依指定之時間及處所住居或活動。 三、依觀護人指示,配合科技監控設備之訊號,為必要之行為或反應。 四、不得拒絕觀護人或警察之電話訪談、進入監控處所進行設備檢查、維修或查訪。 五、不得擅自或故意拆除、損壞、隱匿或阻斷科技監控設備。 六、保持科技監控隨身設備正常運作之電力。 七、不得為其他影響科技設備監控之行為。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資料,無法回答有關「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11條」的問題,因為這個問題的內容並未出現在提供的資料中。請提供更多相關資訊以便回答問題。

  • 故意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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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 11 條規定:「受監控人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依指定之時間、地點接受科技監控設備之裝置、拆除。 二、依指定之時間…」(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