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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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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許可對性侵害犯罪保護管束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者(以下簡稱受監控人),依本辦法規定實施。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內容,無法找到與"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2條"相關的法規或範例。

  • 性侵害犯罪名詞
  • 保護管束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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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 2 條規定:「經觀護人報請檢察官許可對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實施科技設備監控者(以下簡稱受監控人),依本辦…」(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性侵害犯罪付保護管束加害人科技設備監控實施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