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所稱科技設備監控,係指運用工具或設備系統輔助查證受監控人於監控時段內是否遵守有關指定居住處所、禁止外出、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等命令,及蒐集其進出監控處所、監控時段內之行蹤紀錄等情形,並藉由訊號之傳送,通報地方檢察署。
根據本法第3條,科技設備監控是指使用工具或設備系統來輔助查證受監控人是否遵守指定居住處所、禁止外出、接近特定場所或對象等命令,在監控時段內蒐集其進出監控處所和行動軌跡等情況,並透過訊號傳送通報當地檢察署或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 根據上述引用的資料及法規,性侵害犯罪加害人在付保護管束期間,可能會被施加科技設備監控以確保他們遵守特定命令。監控設備可以記錄加害人的行動軌跡,並通報當地檢察署或地方軍事法院檢察署。然而,具體的操作及詳細規定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法規或相關指引文件,以確定如何實施科技設備監控以及保證資料隱私和合法性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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