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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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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國防部應派員視察醫院附設之勒戒處所,每年至少一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 10 條,法務部和國防部應派員視察醫院附設的勒戒處所,每年至少一次。這意味著法務部和國防部有責任確保醫院附設的勒戒處所符合相關法規要求,並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勒戒處所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並保障受勒戒者的權益。以最新的法令來看,目前仍未有相關的修法或更新資料提及此事,故無法提供最新的相關範例。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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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 10 條規定:「法務部、國防部應派員視察醫院附設之勒戒處所,每年至少一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