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國防部應派員視察醫院附設之勒戒處所,每年至少一次。
根據醫院附設勒戒處所委託辦法第 10 條,法務部和國防部應派員視察醫院附設的勒戒處所,每年至少一次。這意味著法務部和國防部有責任確保醫院附設的勒戒處所符合相關法規要求,並進行定期檢查和監督。這項規定的目的是確保勒戒處所的運作符合法律規定,並保障受勒戒者的權益。以最新的法令來看,目前仍未有相關的修法或更新資料提及此事,故無法提供最新的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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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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