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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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小組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交通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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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第6條,審查小組之委員都是無給職的,即未接受薪酬或報酬。然而,根據該條款,審查小組委員在出席審查會議時,仍可以依法定規定獲得出席費和交通費作為報酬。 有關該法規的參考資料為「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辦法」,該法規由法務部於2012年3月12日公告施行。根據這項法規,審查小組委員是指受委託執行法醫師申請執行鑑定業務審查工作的人員。他們不是全職職位,因此沒有薪水,但在出席審查會議時可以根據相關法規享受出席費和交通費。這些費用的金額和支付方式可能根據當地的行政規定而有所不同。 請注意,這只是對上述法規的一般解釋,具體的執行細節可能需要參考更多相關法規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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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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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