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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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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執照或法醫師證書者,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2.前項同意權之行使,主席亦得為之。
  3. 3.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以無記名方式為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醫師懲戒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的審議和決議,需要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並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果是關於廢止執業執照或法醫師證書的案件,則需要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並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主席也可以行使前項同意權。 3.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需要以無記名方式進行。 範例:如果某一法醫師被指控違反職業倫理行為,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在審議時,至少需要有一半以上的委員親自出席,且出席委員一半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決議。如果這個案件涉及到廢止該法醫師的執業執照,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親自出席,並且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此外,在進行決議時,委員們的投票是以無記名方式進行的。

  • 懲戒名詞
  • 廢止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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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懲戒辦法第 11 條規定:「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審議及決議,應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但廢止執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懲戒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