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醫師懲戒辦法第11條的規定: 1.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的審議和決議,需要有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親自出席,並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如果是關於廢止執業執照或法醫師證書的案件,則需要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親自出席,並且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2. 主席也可以行使前項同意權。 3. 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的決議需要以無記名方式進行。 範例:如果某一法醫師被指控違反職業倫理行為,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在審議時,至少需要有一半以上的委員親自出席,且出席委員一半以上同意才能作出決議。如果這個案件涉及到廢止該法醫師的執業執照,則需要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親自出席,並且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員同意。此外,在進行決議時,委員們的投票是以無記名方式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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