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行或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之決議迴避: 一、對懲戒事件有利害關係者。 二、有事實足認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
根據所提供的文本中,並沒有提到"法醫師懲戒辦法第 13 條"的內容,因此無法針對這個問題進行詳細的解答。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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