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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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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程序,準用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句子,法醫師懲戒辦法第20條規定了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覆審程序,並表示應準用第8條至第16條的相關規定。然而,根據提供的句子,並沒有提供第8條至第16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針對法醫師懲戒辦法第20條進行逐條釋義。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 第八條至第十六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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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懲戒辦法第 20 條規定:「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程序,準用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懲戒辦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