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之覆審程序,準用第八條至第十六條之規定。
根據上述句子,法醫師懲戒辦法第20條規定了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覆審程序,並表示應準用第8條至第16條的相關規定。然而,根據提供的句子,並沒有提供第8條至第16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進一步針對法醫師懲戒辦法第20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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