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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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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
  2. 2.法務部得諮詢法醫學專業相關單位後遴聘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
  3. 3.前項主任委員、委員,由法務部遴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醫師懲戒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和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組成和遴聘方式。根據第1項,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置委員7至15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應置委員7至11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根據第2項,法務部在諮詢法醫學專業相關單位後,遴聘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和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委員。而根據第3項,法務部負責遴聘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和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委員。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根據中華民國法醫學會法醫學專業委員會民國110年6月25日之發聯字第1100500025號令,法醫師懲戒辦法委員的組成與遴聘,便是以該專業委員會召開實質委員會議,進行相關人選評選並遴聘。在實際操作上,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的委員會議由法醫學會法醫學專業委員會召開,參與的委員由法務部採監察委員擔任或法務部派遣具法醫專業人士擔任,已達成法醫師懲戒辦法第3條之規定。

  • 懲戒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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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醫師懲戒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醫師懲戒辦法第 3 條規定:「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一人,…」(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醫師懲戒辦法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