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醫師懲戒辦法第3條,該條規定了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和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組成和遴聘方式。根據第1項,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應置委員7至15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應置委員7至11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根據第2項,法務部在諮詢法醫學專業相關單位後,遴聘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和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委員。而根據第3項,法務部負責遴聘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和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主任委員和委員。 以最新的相關資料為例,根據中華民國法醫學會法醫學專業委員會民國110年6月25日之發聯字第1100500025號令,法醫師懲戒辦法委員的組成與遴聘,便是以該專業委員會召開實質委員會議,進行相關人選評選並遴聘。在實際操作上,法醫師懲戒委員會的委員會議由法醫學會法醫學專業委員會召開,參與的委員由法務部採監察委員擔任或法務部派遣具法醫專業人士擔任,已達成法醫師懲戒辦法第3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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