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醫師懲戒辦法第4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委員任期為兩年。同時,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委員不得同時擔任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委員。這意味著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和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的委員是兩個不同的機構,分別專門負責處理法醫師的懲戒事宜和懲戒決議的覆審。委員任期的設立有助於確保委員的獨立性和專業性,並促進懲戒程序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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