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醫師懲戒委員會、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各置執行秘書一人、幹事若干人,由法務部就其職員中派兼之。
根據法醫師懲戒辦法第6條,法醫師懲戒委員會和法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每個都有一名執行秘書和幾名幹事,這些職位的人員是由法務部從其職員中遴聘的。關於該條款的相關範例,我找到的資料中並未提及具體的例子。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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