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或委請適當人員代理,代理人就其所代理職務負其責任。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第13條,當各級人員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按規定指定或委託適當人員來代理。代理人對其所代理的職務負責任。根據這個條文,當人員無法履行職務時,應根據規定選派合適的人員來代理。這些代理人應對他們所代理的職務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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