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署長綜理全署事務;副署長襄助署長處理全署事務;主任秘書承署長之命,綜核文稿、聯繫各組室及處理交辦事項,並設下列各組室: 一、第一組。 二、第二組。 三、第三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統計室。 七、會計室。 八、政風室。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第 3 條的規定,本署署長負責綜理全署的事務,副署長協助署長處理全署的事務,主任秘書負責核總文稿、聯繫各組室以及處理交辦事項。此外,辦事細則還設有以下各組室:第一組、第二組、第三組、秘書室、人事室、統計室、會計室和政風室。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網站資訊,這些組室分別負責不同的職責,例如第一組可能負責執行特定的行政業務,第二組可能負責其他行政事務,第三組可能負責執行特定的任務或計畫。秘書室則負責母資料、公文管理、行政作業相關事項,人事室則負責處理人事管理相關業務,統計室則負責統計資料的搜集和分析,會計室則負責財務管理相關工作,而政風室則負責處理任務相關的政風事務。 舉個例子,第一組可能負責執行特定行政業務,例如署內的法務業務,該組室負責協助處理法律顧問、法令審譯、法規編修等相關工作。另一方面,人事室則負責處理人事管理相關事務,例如處理員工的招聘、升遷、調動等人事事務。 以上資料參考自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網站和相關法令,如《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網站》和《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組織條例》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