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研擬、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交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根據上述法規,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第4條規定,各組、室的主管擁有以下權責:一、負責研擬、策劃、監督和考核主管業務相關事項;二、核定或轉介主管業務相關事項;三、處理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交稿事項;四、提出所屬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建議並核轉相關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該組、室的主管應負責主管業務的研究、策劃、監督和評估,並依法對主管業務進行核定或轉介。同時,主管應根據授權範圍內的主管業務交稿事項進行判行。另外,主管還應提出所屬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的建議,並將相應的事項核轉。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組室負責環保事務,該組室主管的責任是研究和策劃環保業務相關政策和計劃,並監督和評估其執行情況。他們也會核定或轉介與環保業務有關的事項。另外,他們應根據所授權的範圍,判行與環保業務相關的稿件。同時,他們還會提出所屬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建議,並將相關事項核轉至相應單位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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