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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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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研擬、策劃監督及考事項。 二、主管業務核定或核轉事項。 三、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交稿之判行事項。 四、所屬人員任免、考核、獎懲之建議及核轉事項。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第4條規定,各組、室的主管擁有以下權責:一、負責研擬、策劃、監督和考核主管業務相關事項;二、核定或轉介主管業務相關事項;三、處理授權範圍內主管業務交稿事項;四、提出所屬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建議並核轉相關事項。 根據參考資料《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該組、室的主管應負責主管業務的研究、策劃、監督和評估,並依法對主管業務進行核定或轉介。同時,主管應根據授權範圍內的主管業務交稿事項進行判行。另外,主管還應提出所屬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的建議,並將相應的事項核轉。 舉例來說,如果一個組室負責環保事務,該組室主管的責任是研究和策劃環保業務相關政策和計劃,並監督和評估其執行情況。他們也會核定或轉介與環保業務有關的事項。另外,他們應根據所授權的範圍,判行與環保業務相關的稿件。同時,他們還會提出所屬人員的任免、考核、獎懲建議,並將相關事項核轉至相應單位處理。

  • 名詞
  • 核定名詞
  • 任免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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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第 4 條規定:「各組、室主管權責如下: 一、主管業務之研擬、策劃監督及考核事項。 二、主管業務核定或核轉事項。 …」(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