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組職掌如下: 一、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案件有關執行命令、執行方法及應遵守之程序等聲明異議之決定事項。 二、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案件之審核及管考事項。 三、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執行拘提管收之監督事項。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案件業務之指導及監督事項。 五、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制度之興革研究事項。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第 6 條,第二組的職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處理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案件有關執行命令、執行方法及程序等方面的聲明異議之決定事項。 二、審核並管考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聲明異議案件的事項。 三、監督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執行拘提管收的事項。 四、提供對於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案件業務的指導及監督。 五、進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制度的改革研究的事項。 根據此項法規,第二組的職掌主要是處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執行案件的相關事宜,包括審核聲明異議案件、監督執行拘提管收,並提供業務指導和研究該制度的改革。這些任務旨在確保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公正執行,並保障各方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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