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組職掌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案件之協調及聯繫事項。 二、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業務之檢查、調查及監督事項。三、各地行政執行處及行政執行官辦公室請求警察機關、軍憲單位、自治團體或其他機關協助執行案件之督導及審核事項。 四、行政執行官及相關業務人員培訓事項。 五、人民陳情案件之處理事項。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第7條,第三組的職掌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協調和聯繫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案件的事項。這包括監督和處理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的強制執行案件,以及協調執行手續。 2. 檢查、調查和監督各地行政執行處和行政執行官辦公室的業務事項。這包括監督各地執行機構的執行業務,確保其執行程序的合法性和適當性。 3. 監督和審核各地行政執行處和行政執行官辦公室對警察機關、軍事機構、自治團體或其他機構請求協助執行案件的事項。這包括審核和監督執行機關對協助執行案件的機構的請求和督導。 4. 培訓行政執行官和相關業務人員的事項。這包括組織和進行培訓課程,提升行政執行官和相關人員的專業能力。 5. 處理人民陳情案件的事項。這包括接受和處理人民對執行事項的陳情並給予回應。 範例: 例如, 在第一項職掌中,強制執行分署可以協調並聯繫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案件,例如根據行政執行法的規定對欠款人進行強制執行程序並追討公共財務款項。強制執行分署可以負責調查當事人的財務情況,確定適當的執行措施並監督執行過程,以確保債權人的權益得到保護。 這是根據問題所提供的資料進行的釋義,並參考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辦事細則第7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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