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任秘書權責如下: 一、文稿之綜核及代判。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之處理。 三、各單位之協調及權責問題之核議。 四、重要會議之籌辦。 五、其他交辦事項。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第3條,主任秘書的權責如下: 一、文稿的綜核及代判:主任秘書負責審核和判斷文件的內容和正確性。 二、機密及重要文件的處理:主任秘書負責處理機密和重要文件的相關事務。 三、各單位的協調及權責問題的核議:主任秘書負責協調各個單位之間的事務,並核議權責問題。 四、重要會議的籌辦:主任秘書負責籌辦重要會議,包括會議的準備和組織。 五、其他交辦事項:主任秘書負責處理其他被交辦的事項。 這些權責是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的規定而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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