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署設下列組、室: 一、綜合規劃組。 二、法制及行政救濟組。 三、案件審議組。 四、秘書室。 五、人事室。 六、政風室。 七、會計室。 八、統計室。
根據問題提供的資料,我們可以針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第4條進行解釋如下: 根據該規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共設有以下組室:綜合規劃組、法制及行政救濟組、案件審議組、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和統計室。 這些組室各自負責不同的業務領域,例如綜合規劃組可能負責策劃和規劃行政執行署的綜合業務;法制及行政救濟組可能負責處理相關的法制事宜以及提供行政救濟服務;案件審議組則可能負責審議和評估案件等等。 這些組室的設置和職掌在法務部行政執行署的處務規程中被明確規定,屬於該署的內部組織法規。這些組室的運作和功能在組織規程中有相應的規定。 這些資料提供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處務規程第4條的相關資訊,可以作為解釋該條規定的參考依據。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