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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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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提供的資料,「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該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根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4 條,法規特定有施行日期,或以命令特定施行日期者,自該特定日起發生效力。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74 條之 1,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7 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行政程序法施行後 2 年內修正或訂定,逾期則失效。因此,本細則依照法律要求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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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 11 條規定:「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