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2條,分署長負責綜理分署的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這表示分署長具有管理和監督分署內部人員的職責。他們負責確保分署的業務順利進行,並監督所屬人員的工作表現。這項規定可以確保行政執行署的效能和組織運作得以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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