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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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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2條,分署長負責綜理分署的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這表示分署長具有管理和監督分署內部人員的職責。他們負責確保分署的業務順利進行,並監督所屬人員的工作表現。這項規定可以確保行政執行署的效能和組織運作得以順利進行。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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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 2 條規定:「分署長綜理分署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人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