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3條的規定,分署可以根據需要設置不同的科室和室,具體分為第一類和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 1. 第一類分署可以設置以下科室:執行一科、執行二科、秘書室、人事室、政風室、會計室、統計室。這些科室的職責在各分署中可能有所不同。 舉例:假設某分署屬於第一類分署,該分署根據辦事細則的規定設有執行一科,負責執行該分署的一類業務(例如執行法院判決)。此外,該分署還設有秘書室和會計室,負責協助處理日常行政工作和財務管理等事務。 2. 第二類及第三類分署可以設置以下科室:執行一科、執行二科、秘書室。這些分署的職能可能與第一類分署不同。 舉例:假設某分署屬於第二類或第三類分署,根據辦事細則的規定設有執行二科,負責執行該分署的二類業務。此外,該分署還設有秘書室,負責協調分署內部各部門之間的溝通和協作。 此外,如果分署沒有設置人事室、會計室和統計室,則可以置人事管理員、會計員和統計員來負責相關事務。 這些解釋參考了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3條,並根據該條規定舉例說明了不同分署可能設置的科室和室。
這條尚未偵測到引用或相關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