執行一科及執行二科掌理事項如下: 一、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協調及聯繫。 二、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之監督及審核。 三、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 四、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 五、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項。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4條的規定,執行一科及執行二科的職掌包括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協調及聯繫、監督及審核、聲明異議之審議及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以及其他有關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的事項。 例如,在第一項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中,執行一科及執行二科負責協調各項執行事務,並與相關機關進行聯繫。這意味著他們要負責處理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關的執行案件,並與其他相關機關進行協調合作。 再舉個例子,在第四項的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拘提、管收之聲請及執行中,執行一科及執行二科要負責處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強制執行事件的拘提聲請和管收聲請,並負責執行這些聲請。這表示他們需要負責處理和執行各種與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有關的執行事件。 以上這些解釋都是依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4條的規定,並且與參考資料有直接關聯的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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