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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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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
  2. 2.未設政風室者,其政風業務由分署指定人員兼辦,並受行政執行署政風室指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7條,政風室的職責是掌理分署的政風事項。如果該分署沒有設置政風室,則由該分署指定的人員兼辦政風業務,並接受行政執行署政風室的指導。 相關參考資料: -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最後修正日期: 2010年1月4日)

  • 行政執行署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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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 7 條規定:「政風室掌理分署政風事項。未設政風室者,其政風業務由分署指定人員兼辦,並受行政執行署政風室指導。」(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辦事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