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仲裁法25

快速跳轉
  1. 1.涉外仲裁事件,當事人得約定仲裁程序所使用之語文。但仲裁庭或當事人之一方得要求就仲裁相關文件附具其他語文譯本。
  2. 2.當事人或仲裁人,如不諳國語,仲裁庭應用通譯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5 條規定涉外仲裁當事人得約定使用語文,仲裁庭或對造得要求附譯本,不諳國語者應用通譯。

Q · 涉外仲裁可以用哪種語文進行?

雙方可預先約定;未約定由仲裁庭決定

依仲裁法第 25 條,涉外仲裁事件當事人得約定程序使用之語文,但仲裁庭或對造得要求就相關文件附具其他語文譯本;當事人或仲裁人不諳國語時,仲裁庭應用通譯。三層設計:當事人意思自治、他方譯本請求權、不諳國語通譯權,未約定則由仲裁庭依案件情況裁定。

白話解讀

簽跨國合約的時候你會仔細看哪幾欄?金額、付款方式、交貨日期。但仲裁條款那一段大部分人讀完就過了,因為心裡想著「應該不會走到那一步」。問題是,如果真的走到了那一步,沒寫清楚仲裁用什麼語文,後果可能比你想的嚴重。25 條給了當事人一個權力:在涉外仲裁案件中,你可以約定要用什麼語言進行整個程序。但這個權力只有在你「預先約定」的時候才完整。一旦糾紛爆發、仲裁啟動,這個權力多半就移交給仲裁庭了。一場跨國商務仲裁,光是把證據文件翻譯成另一種語言的費用,六位數起跳是常態。對於台灣中小企業來說,這筆錢經常吃掉你打贏官司能拿到的賠償。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25 條為涉外仲裁程序語文之專條規範,授予當事人在合約階段預先選擇仲裁程序語文之權利,並設置仲裁庭或他方得要求譯本、不諳國語當事人或仲裁人享有通譯之雙重保障,是國際商務仲裁意思自治原則與程序公平性平衡的具體展現。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跟外國公司簽的合約寫了「在台北仲裁」,那是不是就是用中文?

不一定。仲裁地(seat of arbitration)和仲裁程序使用的語文是兩件事。仲裁地在台北但程序用英文進行,這在實務上很常見。仲裁法第 25 條給你約定語文的權力,但如果你沒寫進合約,最後就由仲裁庭裁定。實務建議:擬約時把仲裁地、語文、適用法律、仲裁人數、仲裁機構這五件事一次寫齊,能避免將來八成的程序爭議。

Q2對方提出來的全英文證據,我看不懂怎麼辦?

依仲裁法第 25 條第一項但書,你可以要求對方附中文譯本,翻譯費通常由提出證據的一方負擔(具體由仲裁庭裁量)。對方拒絕配合的話,仲裁庭可以選擇不採信該證據,這對你方反而有利。實務建議:證據翻譯不只是看得懂的問題,是法律精確度的問題,必要時自己另外聘譯者出具對照版本當庭比對。

Q3仲裁人都是台灣人但我老闆只會英文,怎麼辦?

依仲裁法第 25 條第二項,仲裁庭應該用通譯。注意是「應該」不是「可以」,這是法定義務。實務上你方需要主動提出,仲裁庭才會安排。通譯費通常由聲請的一方先墊,最後算入仲裁費用。實務建議:高品質的法律通譯人才稀缺,預算允許的話,建議自己另外請一位專業法律通譯在場核對官方通譯有無譯漏或譯錯關鍵段落。

Q4仲裁法第 25 條規範什麼?

涉外仲裁事件的程序語文選擇權與通譯保障,是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在語文事項上的具體應用。

Q5什麼是「涉外仲裁事件」?

涉及外國當事人、外國事實或準據外國法之仲裁案件,包含跨境貿易、國際投資、跨國授權等糾紛。

Q6「意思自治」在仲裁裡是什麼意思?

當事人可自行約定仲裁程序事項(語文、地點、人數、規則等)的原則,是仲裁制度核心精神。

Q7通譯跟翻譯有什麼差別?

通譯指口頭即時翻譯(仲裁庭安排),翻譯指文件書面翻譯(譯本請求權範圍)。本條兩種都涵蓋。

Q8怎麼在合約裡約定仲裁語文?

在仲裁條款中明確寫入「仲裁程序使用之語文為中文/英文/中英雙語」,與仲裁地、機構、人數、適用法律一併寫齊。

Q9對方提外文證據怎麼要求譯本?

依本條第一項但書書面要求附中文譯本,費用由提出方負擔;對方拒絕配合得請仲裁庭裁定不採信該證據。

Q10翻譯費用大概多少?

專業法律翻譯每千字 1,500-5,000 元起跳,跨境合約完整翻譯六位數常態;高品質律師審校另計。

Q11怎麼挑選法律通譯?

優先選擇有跨境商務仲裁實戰經驗、熟悉相關產業術語的譯者;高金額案件建議自費聘專業通譯在場核對。

Q12仲裁語文 vs 訴訟語文差在哪?

訴訟強制使用國語(法院組織法第 97 條),仲裁則依本條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外語,是仲裁吸引跨國當事人的關鍵優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first_sectionfirst_provisosecond_section
權力歸屬當事人意思自治仲裁庭或對造請求權仲裁庭法定義務
啟動時點簽約階段預先約定仲裁程序進行中當事人或仲裁人不諳國語時
費用負擔無額外費用譯本費由提出方負擔通譯費先由聲請方墊付
拒絕配合後果不適用(合意)仲裁庭得不採信該證據程序瑕疵可能影響仲裁判斷承認

first_section

權力歸屬
當事人意思自治
啟動時點
簽約階段預先約定
費用負擔
無額外費用
拒絕配合後果
不適用(合意)

first_proviso

權力歸屬
仲裁庭或對造請求權
啟動時點
仲裁程序進行中
費用負擔
譯本費由提出方負擔
拒絕配合後果
仲裁庭得不採信該證據

second_section

權力歸屬
仲裁庭法定義務
啟動時點
當事人或仲裁人不諳國語時
費用負擔
通譯費先由聲請方墊付
拒絕配合後果
程序瑕疵可能影響仲裁判斷承認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仲裁法 第30条(仲裁手続における使用言語)
韓國중재법 제23조(사용 언어)
中國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 CIETAC 仲裁规则第 81 条(仲裁语言)
德國ZPO § 1045(Verfahrenssprache - 仲裁程序語文)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1464、1506(仲裁程序及國際仲裁語文)
美國Federal Arbitration Act + AAA Commercial Arbitration Rules R-14(Language of Arbitration)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500110 制定)

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停止執行。   仲裁人之判斷,經法院撤銷者,如有執行裁定時,應併撤銷其執行裁定。

(0710601 全文修正)

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停止執行。   仲裁人之判斷,經法院撤銷者,如有執行裁定時,應併撤銷其執行裁定。

(0870529 全文修正)

涉外仲裁事件,當事人得約定仲裁程序所使用之語文。但仲裁庭或當事人之一方得要求就仲裁相關文件附具其他語文譯本。   當事人或仲裁人,如不諳國語,仲裁庭應用通譯。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二十二條,增訂涉外仲裁事件之當事人得協議決定仲裁程序使用之語文,但得要求附具譯本,以促使我國仲裁制度之國際化與自由化。   三、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移列本條第二項,文字並酌作修正。

  • 涉外名詞
  • 仲裁人名詞
  • 通譯名詞
(0500110 制定)

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停止執行。   仲裁人之判斷,經法院撤銷者,如有執行裁定時,應併撤銷其執行裁定。

(0710601 全文修正)

當事人提起撤銷仲裁判斷之訴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停止執行。   仲裁人之判斷,經法院撤銷者,如有執行裁定時,應併撤銷其執行裁定。

(0870529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參考聯合國國際商務仲裁模範法第二十二條,增訂涉外仲裁事件之當事人得協議決定仲裁程序使用之語文,但得要求附具譯本,以促使我國仲裁制度之國際化與自由化。   三、原條文第十四條第二項,移列本條第二項,文字並酌作修正。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仲裁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仲裁法第 25 條規定:「涉外仲裁事件,當事人得約定仲裁程序所使用之語文。但仲裁庭或當事人之一方得要求就仲裁相關文件附具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仲裁法第 2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仲裁法第 25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87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