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法 第 25 條
- 1.涉外仲裁事件,當事人得約定仲裁程序所使用之語文。但仲裁庭或當事人之一方得要求就仲裁相關文件附具其他語文譯本。
- 2.當事人或仲裁人,如不諳國語,仲裁庭應用通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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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仲裁法第 25 條規定涉外仲裁當事人得約定使用語文,仲裁庭或對造得要求附譯本,不諳國語者應用通譯。
Q · 涉外仲裁可以用哪種語文進行?
依仲裁法第 25 條,涉外仲裁事件當事人得約定程序使用之語文,但仲裁庭或對造得要求就相關文件附具其他語文譯本;當事人或仲裁人不諳國語時,仲裁庭應用通譯。三層設計:當事人意思自治、他方譯本請求權、不諳國語通譯權,未約定則由仲裁庭依案件情況裁定。
白話解讀
簽跨國合約的時候你會仔細看哪幾欄?金額、付款方式、交貨日期。但仲裁條款那一段大部分人讀完就過了,因為心裡想著「應該不會走到那一步」。問題是,如果真的走到了那一步,沒寫清楚仲裁用什麼語文,後果可能比你想的嚴重。25 條給了當事人一個權力:在涉外仲裁案件中,你可以約定要用什麼語言進行整個程序。但這個權力只有在你「預先約定」的時候才完整。一旦糾紛爆發、仲裁啟動,這個權力多半就移交給仲裁庭了。一場跨國商務仲裁,光是把證據文件翻譯成另一種語言的費用,六位數起跳是常態。對於台灣中小企業來說,這筆錢經常吃掉你打贏官司能拿到的賠償。
法律定性
仲裁法第 25 條為涉外仲裁程序語文之專條規範,授予當事人在合約階段預先選擇仲裁程序語文之權利,並設置仲裁庭或他方得要求譯本、不諳國語當事人或仲裁人享有通譯之雙重保障,是國際商務仲裁意思自治原則與程序公平性平衡的具體展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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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涉外仲裁可以指定語文嗎?▾
可以,當事人得約定,未約定由仲裁庭決定
Q2仲裁地在台北就一定要用中文嗎?▾
不一定,仲裁地與程序語文是兩件事,可分別約定
Q3對方提的外文證據可以要求翻譯嗎?▾
可以,依本條第一項但書要求附譯本,費用通常由提出方負擔
Q4仲裁時老闆不會中文怎麼辦?▾
依第二項仲裁庭應用通譯,這是法定義務
Q5仲裁語文與訴訟語文有何不同?▾
訴訟強制中文,仲裁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外語
Q6翻譯費用由誰負擔?▾
通常由提出該語文文件之一方負擔,仲裁庭得裁量
Q7通譯費用算誰的?▾
通常由聲請方先墊,最後算入仲裁費用
Q8什麼時候主張使用某語文最有效?▾
簽約階段約定最佳,仲裁開始後僅能爭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first_section | first_proviso | second_section |
|---|---|---|---|
| 權力歸屬 | 當事人意思自治 | 仲裁庭或對造請求權 | 仲裁庭法定義務 |
| 啟動時點 | 簽約階段預先約定 | 仲裁程序進行中 | 當事人或仲裁人不諳國語時 |
| 費用負擔 | 無額外費用 | 譯本費由提出方負擔 | 通譯費先由聲請方墊付 |
| 拒絕配合後果 | 不適用(合意) | 仲裁庭得不採信該證據 | 程序瑕疵可能影響仲裁判斷承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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