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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細則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
  2. 本細則中華民國一百十四年二月四日修正發布條文,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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