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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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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於律師懲戒再審議、律師懲戒覆審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之程序,準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12條規定,律師懲戒再審議、律師懲戒覆審以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之程序,適用第五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 這項規定意味著在律師懲戒再審議、律師懲戒覆審以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的程序中,相關的法條包括第五條至第十一條的規定,都要適用。然而,根據提供的文本,無法得知第五條至第十一條具體內容,也無法找到該法條的最新版本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所以,無法提供與該項規定相關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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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12 條規定:「第五條至第十一條之規定於律師懲戒再審議、律師懲戒覆審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之程序,準用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