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前條規定之決議書正本,於決議書作成後七日內送達移送懲戒之機關、團體及被付懲戒律師。
根據上述法規,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11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將前條規定之決議書正本,在決議書作成後的七日內,送達給移送懲戒的機關、團體及被付懲戒的律師。 例如,假設有一位律師因違反律師倫理規範,被律師懲戒委員會做出懲戒決議,根據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11 條的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應在作出決議書後的七日內,將該決議書正本送達給移送懲戒的機關、團體及被付懲戒的律師。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