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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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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決議後,原審查委員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書。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所提到的內容,我無法找到有關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10條的具體資訊。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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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10 條規定:「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決議後,原審查委員應於七日內作成決議書。」(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1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