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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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懲戒事件審議時,委員長、委員應各自陳述意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9條,懲戒事件審議時,委員長、委員應各自陳述意見。根據參考資料《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律師公會法委員會 2020 年修正公告),第9條規定了在審議懲戒事件時,委員長和委員都有陳述意見的義務。這表示在審議過程中,委員長應陳述自己的意見,而委員也應該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意見。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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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9 條規定:「懲戒事件審議時,委員長、委員應各自陳述意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