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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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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長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致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不足法定出席人數時,應由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於二十日內再行召開;再行召開之審議會議,仍有前述情形時,由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商請原指定、推薦或遴聘機關、團體,指派與缺席委員同等資格之人代理出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8條,當委員長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導致懲戒事件審議會議的出席人數不足法定要求時,應由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在二十天內重新召開會議。如果重新召開的會議仍然存在前述情況,則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應向原指定、推薦或遴聘機關或團體商請,指派一位有與缺席委員相等資格的人代理出席。 這條規定確保了懲戒事件審議會議的正常進行,即使主要委員缺席。這樣做可以確保委員會的決策過程公正有效。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在重新召開會議後,仍然確認出席人數不夠時,則通過指派代理人的方式來填補缺席委員的職務,以保證審議的有效性和公平性。 作為參考資料,我使用了《律師法》以及《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根據《律師法》第87條,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由律師公會依法制定,並獲行政院核准後生效。該細則的目的是確保律師的專業道德和行為規範,並提供懲戒程序的相關規定。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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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8 條規定:「委員長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致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不足法定出席人數時,應由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於二十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