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 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委員長或委員因故不能出席,致懲戒事件之審議會議不足法定出席人數時,應由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於二十日內再行召開;再行召開之審議會議,仍有前述情形時,由委員長或代理委員長商請原指定、推薦或遴聘機關、團體,指派與缺席委員同等資格之人代理出席。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