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4條,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的行政事務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派遣人員負責。委員長可以遴派法院以外的適當人員協助。此外,這些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的費用將分別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撥款預算支應。 舉例說明,如果在律師懲戒程序中,律師涉嫌違反職業道德守則,懲戒委員會將負責審理該案件並做出相應處分。根據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4條,相關的行政事務,例如文件管理和人員指派,將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指派的人員負責。這些人員可能是法院內部的工作人員,也可能是法院以外的合適人員,提供協助。同時,為了支持這些委員會的運作,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將編列預算來支付相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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