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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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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指派人員辦理。但委員長得遴派法院編制以外適當人員協助之。
  2. 2.前項各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經費,分別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編列預算支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4條,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的行政事務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分別派遣人員負責。委員長可以遴派法院以外的適當人員協助。此外,這些委員會辦理事務所需的費用將分別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撥款預算支應。 舉例說明,如果在律師懲戒程序中,律師涉嫌違反職業道德守則,懲戒委員會將負責審理該案件並做出相應處分。根據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4條,相關的行政事務,例如文件管理和人員指派,將由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指派的人員負責。這些人員可能是法院內部的工作人員,也可能是法院以外的合適人員,提供協助。同時,為了支持這些委員會的運作,臺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將編列預算來支付相關費用。

  • 懲戒名詞
  • 再審議名詞
  • 覆審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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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4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律師懲戒再審議委員會、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及律師懲戒覆審再審議委員會之行政事務,由…」(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