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輪流分配於各委員審查之。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5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在受理懲戒事件時,應將案件輪流分配給各委員進行審查。這意味著委員會的成員之間要公平地分擔工作負擔,並且每位委員都有責任參與對案件的審查。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審議過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舉例來說,假設律師懲戒委員會有五位委員,他們分別是委員 A、委員 B、委員 C、委員 D 和委員 E。當一起懲戒事件被提交給律師懲戒委員會時,根據該條規定,該事件將按照輪流的方式分配給這五位委員進行審查。也就是說,第一個案件可能由委員 A 審查,第二個案件可能由委員 B 審查,以此類推。這樣的輪流分配可以確保所有委員都有機會參與審查,並且避免審查工作集中在某個委員身上。 參考資料: -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律師公會 - 法律系教材及法學期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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