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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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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輪流分配於各委員審查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5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在受理懲戒事件時,應將案件輪流分配給各委員進行審查。這意味著委員會的成員之間要公平地分擔工作負擔,並且每位委員都有責任參與對案件的審查。這樣的安排可以確保審議過程的公正性和客觀性。 舉例來說,假設律師懲戒委員會有五位委員,他們分別是委員 A、委員 B、委員 C、委員 D 和委員 E。當一起懲戒事件被提交給律師懲戒委員會時,根據該條規定,該事件將按照輪流的方式分配給這五位委員進行審查。也就是說,第一個案件可能由委員 A 審查,第二個案件可能由委員 B 審查,以此類推。這樣的輪流分配可以確保所有委員都有機會參與審查,並且避免審查工作集中在某個委員身上。 參考資料: -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律師公會 - 法律系教材及法學期刊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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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5 條規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受理懲戒事件,應輪流分配於各委員審查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