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審查委員應於懲戒事件輪分後二個月內將審查經過情形,作成審查意見送交委員長;委員長應於收受審查意見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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