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6

快速跳轉

審查委員應於懲戒事件輪分後二個月內將審查經過情形,作成審查意見送交委員長;委員長應於收受審查意見後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6條」的規定,審查委員在懲戒事件分案後的兩個月內應該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情形的意見提交給委員長。委員長則應在收到審查意見後的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這條規定明確了審查委員和委員長在審議程序中的時間要求。 舉例來說,假設一位律師在某起案件中違反了律師操守規範,被控提出懲戒。根據「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6條」的規定,審查委員應該在案件分案後的兩個月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意見提交給委員長。委員長則應在收到審查意見後的一個月內召開審議會議,討論該律師的違規行為是否需要進一步的懲戒處分。 參考資料: -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H0040060

  • 懲戒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6 條規定:「審查委員應於懲戒事件輪分後二個月內將審查經過情形,作成審查意見送交委員長;委員長應於收受審查意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懲戒及審議細則第 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