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標的之價額,由調解人核定。 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規定,於計算調解標的之價額時,準用之。 調解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其標的價額視為二萬元。
商務仲裁協會調解涉外貿易糾紛程序及費用規則第 19 條規定,調解標的之價額由調解人核定。根據民事訴訟費用法第四條至第七條的規定,當計算調解標的的價額時,可以參考這些法條。如果無法核定調解標的的價額,則視為二萬元。這些規定主要是針對調解程序中的費用核定及計算方式做出相關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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